(2017)陕民申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谌辰华、谌剑锋与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谌辰华,谌剑锋,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谌辰华,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谌剑锋,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西宝疏导线**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兴泰,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士斌,男,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谌辰华、谌剑锋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谌辰华、谌剑锋于2017年7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谌辰华、谌剑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辰华、谌剑锋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