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海召与张祖武、张宗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召,张祖武,张宗欣,张敏华,张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召被执行人:张祖武、张宗欣、张敏华、张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海召与被执行人张祖武、张宗欣、张敏华、张宗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宗华审判员 张莹莹审判员 汪 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