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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海召与张祖武、张宗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召,张祖武,张宗欣,张敏华,张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召被执行人:张祖武、张宗欣、张敏华、张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海召与被执行人张祖武、张宗欣、张敏华、张宗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宗华审判员  张莹莹审判员  汪 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