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符占永、郭书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占永,郭书伟,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86号申请人符占永,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郭书伟,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申请人杨敏,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符占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书伟驾驶的价值约为5万元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符占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海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