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叶环与汤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叶环,汤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603号原告:杨叶环,女,1971年7月4日出生,45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旭,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20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东,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叶环与被告汤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叶环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叶环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叶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左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文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