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军与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刘军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81民初1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