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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军与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刘军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81民初1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