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士强与龚云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强,龚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强,男,生于1966年7月16日,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被执行人龚云云,女,生于1981年6月22日,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张士强申请执行龚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卫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