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019号原告苗某。被告杜某。本院于2017年7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11月8日、2014年11月18日,被告以生产需要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3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出具借条,约定该两笔借款月利率1.3%,借款满一年后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现资金困难,请求延期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某欠原告苗某借款60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每月至少还款1000元(多还不限),直至还清为止,被告按期还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二、被告若有任何一笔不按期还款,原告可申请法院执行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兆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