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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217宋克军与瞿洪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克军,瞿洪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217号原告:宋克军,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娟、唐永年,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洪俊,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克军与被告瞿洪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宋克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瞿洪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克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瞿洪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宋克军已预交),由宋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