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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秀明、杨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秀明,杨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15号申请人:叶秀明,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杨志刚,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秀明与被申请人杨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叶秀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杨志刚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叶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志刚在中国银行成都王府井支行账户12×××01内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