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范文维,苏哲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226号原告:XX祥,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灵,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5层A单元、6层B单元、7层A单元、28、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4405757B。主要负责人:陶韬,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范文维,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第三人:苏哲海,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第三人范文维、苏哲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祥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范文维、苏哲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XX祥负担。审判员 陈 旭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辉(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