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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桂裕与徐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裕,徐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4287号原告:徐桂裕,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日升,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徐桂裕为与被告徐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7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桂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日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桂裕以被告徐日升尚欠其借款55000元未支付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0月31日始至次年4月底。该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徐日升借款后仅返还本金1100元,余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日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徐桂裕借款53900元,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1日始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53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桂裕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徐桂裕负担150元,被告徐日升负担1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蓓真人民陪审员  孙达华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