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邹国庆、邹文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404执69号邹国庆、江苏兴利达工具有��公司、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武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邹文俊、冯建平、吕根方: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金土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国庆、江苏兴利达工具有限公司、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武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邹文俊、冯建平、吕根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该判决书规定,上述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63700元(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7月2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9627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17800元,公告费1300元,评估费12388元,以上合计6416127元。经本院执行,本院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扣划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60000元,扣划常州武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55.74元,���卖常州武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土地所得拍卖款3717700元,合计6911055.74元,扣除应付竞拍人土地交易税金715386元(常州武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的税金)及本案执行费54666元后,余款6141003.74元本院已交付申请人所有。余欠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院(2016)苏040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