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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海建、威海恒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建,威海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建(身份证号码),男,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埠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曹国旗,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