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海建、威海恒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建,威海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建(身份证号码),男,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埠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曹国旗,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