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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霞与冯国良、冯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霞,冯国良,冯新友,王树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32号原告:郑霞,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冯国良,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冯新友,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树范,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郑霞与被告冯国良、冯新友、王树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霞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全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