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霞与冯国良、冯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霞,冯国良,冯新友,王树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32号原告:郑霞,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冯国良,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冯新友,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树范,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郑霞与被告冯国良、冯新友、王树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霞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全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