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4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邢亮亮倒卖车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亮亮
案由
倒卖车票、船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7104刑初10号公诉机关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邢亮亮,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倒卖车票于2009年1月18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后旗看守所。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通铁检公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亮亮犯倒卖车票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虹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邢亮亮伙同邹德生(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在12306网站订购车票,售票窗口取票的方式,囤积旅客列车硬卧车票170张,票面总金额人民币20360.50元。其中已加价出售车票7张,非法获利人民币709.50元。案发后,被告人邢亮亮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邢亮亮作案时使用的OPPO牌手机一部,被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邢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扬某、赵某、邢某、刘某、张某、刘某1、郝某、王某、孟某、白某、赵某1、胡某、李某、刘某2、温某、李某1、张某1、邹某的证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火车票原件及照片,物证照片,邢亮亮名片,刘某购买的车票及发票,张某、郝某、刘某1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OPPO牌手机一部,情况说明,邹德生涉案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亮亮以营利为目的,倒卖旅客列车硬卧车票,情节严重,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邢亮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亮亮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