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何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何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245号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74176567,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1号华泉大厦801。法定代表人:庄艺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云,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该公司行政人员。被告:何广辉,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拟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泉州速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