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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字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胜伟、吴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胜伟,吴勇,蔡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字123号申请人:宁胜伟,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申请人:吴勇,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申请人:蔡彦,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以装修房屋差钱为由,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偿付借款2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勇、蔡彦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宁胜伟借款20,000元,并从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吴勇、蔡彦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