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晓玲、刘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玲,刘玉先,管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920号申请人:金晓玲,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毅,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玉先,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管爱华,女,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金晓玲与被申请人刘玉先、管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晓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玉先名下的位于天长市仁和南路肉厂综合楼512室,权证号为天2017008120号;被申请人管爱华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8巷58号,房地权证为天20170081**号;查封登记在管爱华和他人名下的位于石梁东路与万寿路交汇处马塘综合楼由南向北110室的房产中属于管爱华、刘玉先的50%的产权。权证号为天2011004017号。申请人金晓玲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晓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玉先名下的位于天长市仁和南路肉厂综合楼512室,权证号:房地权2008字第私0859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管爱华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8巷58号,权证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4863号;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管爱华名下的位于石梁东路与万寿路交汇处马塘综合楼由南向北110室的房产中属于管爱华、刘玉先共有的产权。权证号为天2011004017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晓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