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岑斌与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斌,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1849号之一原告:岑斌,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05391326。法定代表人:王永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在迪,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余姚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代表人:张伟明,该分行行长。原告岑斌与被告余姚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岑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岑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岑斌负担。审 判 长 施佰军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人民陪审员 王 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莹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