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超,陈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方瑞忠,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斌,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超,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陈润民,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超、陈润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的(2016)闽092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超、陈润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2017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张超、陈润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张超作出罚款、限制高消费的决定书;还根据司法网络、车辆登记、户籍基层组织,多次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履行能力、下落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润民在寿宁县清源乡中心小学工作;被执行人张超下落不明,没有任何财产。嗣后,从2017年5月起本院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陈润民的工资收入1000元。申请执行人现与被执行人陈润民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表示撤回申请执行,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还尚欠借款本金309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24执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