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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帆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帆,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梅州市梅江区。2016年3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2017年6月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婷婷,系被告人张帆的姐姐。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帆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帆及其辩护人张婷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帆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帆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凌晨,罪犯黄宗敏与朋友钟某铭、林某龙、姚某、李某等几个朋友在梅江区客天下莱纳酒吧喝酒,期间遇到与钟某铭有过节的林某华、林某等人,当林某华、林某准备离开莱纳酒吧的时候,黄宗敏看到林某在打电话就怀疑对方是在叫人过来与他们打架,于是黄宗敏开车到梅县区书坑村邓某某的老屋取到一把自制猎枪后回到莱纳酒吧,并打电话叫被告人张帆到莱纳酒吧接其,还打电话叫李雁辉开车到客天下门口拦截对方的车牌号尾数为166的商务车。因看到莱纳酒吧门口有警车,黄宗敏遂让钟某铭等人先离开。不久后,“大鼻”(真实姓名不详)看到林某华、林某等人上了粤BQ38**小汽车,黄宗敏遂让张帆开车载其本人、“大鼻”及另外一名男青年去追粤BQ38**小汽车,并让李雁辉驾车跟上来。林某华发现后面有车追赶,遂加速行驶,黄宗敏亦让张帆加速追赶,当追至友谊宾馆圆盘时,黄宗敏用自制猎枪朝前面的粤BQ38**小汽车开了五枪,粤BQ38**小汽车左反射镜当场被打爆。林某华驾车继续加速行驶,张帆则驾车经丽都西路、沿江西路、梅州大桥、华侨城宪梓大道、柏丽广场、秋云桥追赶,当林某华在秋云桥附近调头时,黄宗敏又用自制猎枪朝粤BQ38**小汽车开了一枪。林某华驾车加速经嘉应大桥往梅州市公安局方向行驶,张帆驾车紧追不舍,直至林某华驾车进入梅州市公安局,黄宗敏、张帆等人才罢休离开。粤BQ38**小汽车因被枪射击,造成左倒镜、左后尾灯、左后窗外饰板、后保险杠受损,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3694元。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张帆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帆的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同案罪犯黄宗敏、钟名铭、李雁辉的刑事判决书;同案罪犯黄宗敏、钟名铭、李雁辉的供述,证人黄某、林某明、陈某耀、曾某颖、李某、高某鹏、张某友、姚某、黄某凤的证言,被害人林某升、林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帆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帆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驾车持枪追逐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张帆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帆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帆在共同罪犯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和依据亦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张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学军审 判 员  陈冰萍人民陪审员  黄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麻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