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于江与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江,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392号原告:于江,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杨晓晨,总经理。原告于江与被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于江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