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洪昌与韩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昌,韩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曹洪昌。被执行人:韩建民。申请执行人曹洪昌与被执行人韩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韩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洪昌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7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韩建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2496.67元,执行费98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志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