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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贵与曹友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曹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贵。被执行人:曹友斌本院在执行杨贵与曹友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友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友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春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