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4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福华一路中信银行大厦。负责人:吕天贵,总经理。被告:王光,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同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