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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李云艳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艳,刘守同,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艳,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刘守同,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李云艳与被执行人刘守同、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云艳依据本院(2016)京0117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守同、张小红连带给付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守同、张小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守同、张小红名下有房产和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24日、2017年6月13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守同、张小红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里巴巴、京东等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理财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云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守同、张小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守同、张小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