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53号原告程某,男,汉族,幼儿。法定代理人仇雪利,女,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原告程某与被告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原告之起诉,没有事实、理由。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退回原告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五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