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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宗世营、宗培良等与徐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世营,宗培良,宗尚,徐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792号原告:宗世营,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退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培良,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宗培良,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宗尚,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培良,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培影,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铁军,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该院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叶,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该院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张桂兰与被告徐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桂兰于2017年6月2日去世,其继承人宗世营、宗培良、宗尚参加诉讼,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世营、宗培良、宗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世营、宗培良、宗尚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宗世营、宗培良、宗尚负担。审判员  赵增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娇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