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金初善、金好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初善,金好善,孙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金初善,男,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金好善,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玉红,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