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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朝辉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朝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900号罪犯李朝辉,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朝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3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朝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李朝辉虚构在漯平高速安排收费员工作为名,在平顶山市高阳宾馆内、设计院门口、启蒙路先后骗取受害人魏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金共计20万元。所骗款项被该犯挥霍。罪犯李朝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2014年3月、8月,2015年1月、6月、11月,2016年4月、10月,2017年2月获得九次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6下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依次是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朝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狱内消费达20274.8元,月均消费332元,赃款未退,罚金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