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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伟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41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伟建,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税务分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倩雅,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伟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7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飞出庭支持公诉,谭伟建及其辩护人林倩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谭伟建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行至中山市西区翠景南路世纪新城A区地下车库入口时,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后被接报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谭伟建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1mg/100ml。归案后,谭伟建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伟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及物证照片、呼气测试录像截图,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岐江司鉴〔2016〕毒检字第0339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的证明及中山市石岐区莲新社区委员会证明,证人聂某、郭某、刘某的证言,谭伟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伟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谭伟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伟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谭伟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对谭伟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谭伟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谭伟建主观上没有任何醉酒驾驶车辆的故意,雇请他人代驾代为驾驶车辆回家,主观有遵守法律避免危险驾驶的意识;谭伟建驾驶车辆时路程短,车速慢,危害程度相对较小,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应对谭伟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的意见,经查,谭伟建明知自己醉酒,还在小区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无论驾驶路程长短、车速快慢对公共安全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且谭伟建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达到205.1mg/100ml,应从重处罚,不适宜免予刑事处罚。至于提出谭伟建雇请代驾代为驾驶车辆的事实无证据佐证,故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谭伟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伟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炳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诗慧连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