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华娃申请执行赵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华娃,赵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姚华娃,女。被执行人:赵建芬,女。申请人姚华娃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赵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王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冠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