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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与安庆市庆业商贸有限公司、章小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35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该公司首席财务官。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庆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2幢十七层12室。法定代表人:章小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小玉,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庆业商贸有限公司、章小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置其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华敏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记员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