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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月玲、王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玲,王进,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王月玲,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进,男,汉族,1998年5月11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柳州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361275-0.法定代表人杜振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月玲、王进与被执行人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申246号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