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5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斌,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余璐,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斌、辩护人余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21时许,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西警务站民警接受指挥中心派警,在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新合村胖胖大酒楼门口,对被告人陈斌与郑某1等人的纠纷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陈斌不服从民警将其带离现场,用手掐执法民警张某的脖子,造成民警脖子被抓伤,并将警服上的纽扣扯掉两枚。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斌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民警察证、接处警登记表、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人郑某2、汪某、张某甲、张某乙、熊某等人的证言、谅解书、收条、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斌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斌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斌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斌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