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裴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裴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259号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2-A室。法定代表人:黄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霞,女,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至道庄园服务站办事员。被告:裴森,男,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