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小东等四人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东,宋常青,陈刚,叶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刑初1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东,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09年7月22日因犯绑架罪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宁海洋、张晓强,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常青,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200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刚,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04年3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被告人叶龙,男,1993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5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天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发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东、宋常青、陈刚、叶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东及其辩护人宁海洋、张晓强,被告人宋常青、陈刚,被告人叶龙及其辩护人高天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子长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接到特情孙某某举报,西安市土门的被告人宋常青涉嫌贩卖毒品。经侦查机关安排部署后孙某某电话联系宋常青购买冰毒200克,海洛因30克。随后宋常青让被告人陈刚联系购买毒品,陈刚遂联系刘小东购买毒品,并要求试货。2016年4月28日晚8时许,刘小东与叶龙在西安利君制药厂门口给陈刚送来两小包毒品,陈刚将两包毒品交予孙某某试货。次日20时许,宋常青与孙某某约定在西安市科技路“汉庭酒店”交易。刘小东、宋常青、陈刚、叶龙乘坐出租车至酒店后,刘小东在酒店812房间将毒品及电子称交给陈刚,并与叶龙在812房间等候。宋常青、陈刚、孙某某携带毒品到该酒店810房间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两包。随后在812房间外的楼道抓获刘小东和叶龙。经鉴定,现场缴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77.84克;现场缴获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成份,重量24.29克。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刘小东与其狱友耿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合资购买冰毒500克进行贩卖。2015年8月15、16日耿某某两次向刘小东转款2万元,并于2015年8月16日雇佣陕CX41**面包车前往广东省清远市。刘小东在“罗哥”(身份不详)处购买冰毒后,将毒品交予耿某某,耿某某将毒品藏于一玩具熊内,于2015年8月19日21时许返回宝鸡商洛市漫川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检查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共计489.9克,含量为54.60mg/100mg。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刘小东、宋常青、陈刚、叶龙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小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公安人员利用吸毒人员孙某某引诱被告向其贩卖毒品,孙某某不应当利用人性的弱点去诱惑他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诱惑他人成为罪犯。并且属于数量引诱,付款、收钱均未进行,属犯罪未遂。本案毒品为流向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辩护人与刘小东均提出被告人刘小东与耿某某预谋合资购买冰毒进行贩卖的事实,刘小东在耿某某与罗哥之间起了居间介绍作用,并没有贩卖行为,本案主犯应是耿某某和罗哥。刘小东并无合资购买冰毒进行贩卖的事实和行为,仅以耿某某口供认定共同出资,存疑。在量刑时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常青提出孙某某吸毒,2015年出狱后连续三个月一直打电话让他联系卖毒品,他拒绝了。后来孙某某和公安人员张东平还让他帮忙找贩毒的,张东平亮出警官证,承诺公安机关给他2万元奖励。他就找了陈刚联系毒品。交易当天他没有拿到钱,也没有看见毒品,这次是公安机关骗他犯罪。被告人陈刚提出他只是从中介绍孙某某、刘小东相互联系贩卖毒品之事,未直接参与也未获利。被告人叶龙提出其吸食毒品,但未贩卖毒品。其辩护人高天虎提出本案存在公安人员利用特情孙某某诱惑侦查,购买毒品者系公安人员,毒品交易没有实际发生,未造成社会危害,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叶龙贩卖毒品的罪名不能成立。叶龙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刘小东叫叶龙帮忙找出租车一起去西安送衣服,不知道刘小东去西安拿的东西是什么,去干什么,对于刘小东贩卖毒品毫不知情。叶龙没有参与购买、中介、交付行为,也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既未携带也未见过毒品,只是看刘小东挎着一个包,因此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2016年4月28日、29日叶龙随刘小东去西安是明知刘小东在贩卖毒品,叶龙和刘小东的供述自相矛盾,存在疑点,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定。4月30日询问叶龙的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不合法,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请求法院对其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27日,子长县公安局特情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宋常青购买毒品。宋常青联系了被告人陈刚,陈刚又联系了被告人刘小东。2016年4月28日晚8时许,刘小东带着被告人叶龙在西安利君制药厂门口给陈刚送了两小包毒品,陈刚将毒品交给孙某某试货。次日20时许,宋常青与孙某某约定在西安市科技路“汉庭酒店”交易,刘小东、宋常青、陈刚、叶龙乘坐出租车至酒店后,刘小东在酒店812房间将毒品及电子称交给陈刚,并与叶龙在812房间等候,宋常青、陈刚携带毒品到该酒店810房间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两包。公安人员随后又抓获了刘小东和叶龙。经鉴定,现场缴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77.84克;现场缴获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成份,重量24.2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小东供述,2016年4月28日,陈刚给他打电话说一个朋友要点毒品,他给一个叫“老张”的人打电话问有没有毒品,老张说有,但只有80克。他从“老张”那里取了两包毒品样品(海洛因、冰毒各一包,每包约0.2克),让叶龙陪他去西安办事,到了西安土门他联系陈刚,陈刚拿走了样品。29日中午12时许,陈刚打电话说对方从延安来了,让他把毒品送过来,他联系了老张,老张把毒品送到咸阳市劳动路,给了他一个手机盒子,里面装一个黑色布袋,布袋里面装着毒品和一个电子称,说冰毒是80克,海洛因20多克,过去卖的时候让人家当面称。他把毒品放到他的一个斜挎包里,联系叶龙找出租车,后和叶龙打车到西安土门市场,陈刚和宋常青等着他,宋常青说买家在科技路汉庭酒店,他和叶龙坐了一个出租车,陈刚和姓宋的男子坐了另外一辆车去了汉庭酒店。他说坐大厅不好,然后姓宋的男子给开了一间钟点房,让他和叶龙在812房间里面等着,姓宋的男子让陈刚把毒品拿来,给老板看下货。他把毒品从手机盒拿了出来,把装毒品的黑色布袋给了陈刚,叶龙也看见他给的是毒品,后陈刚拿着毒品和姓宋的男子去见陕北人,他当时和叶龙在812房间等着,过了半小时后他和叶龙就被民警抓获了。2、被告人宋常青供述,2016年4月21日,孙某某打电话让他联系200克毒品。4月28日他给陈刚打电话说想要200克毒品,让陈刚帮忙联系,陈刚说可以。孙某某于4月28日下午15时许就来西安找他。他给陈刚打了电话说他陕北的朋友来了,让陈刚过来见个面,孙某某要验货,陈刚就回去找了。他在土门加利利连锁酒店给孙某某登了一个房子,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陈刚拿一小包冰毒、一小包海洛因样品来找他,他把陈刚带到孙某某房间里,陈刚把两包样品都给了孙某某,后孙某某给他说毒品不行,不太纯。第二天晚上20时许,孙某某让他过去,陈刚也在,孙对陈刚说赶紧打电话,那边来人了,都等着了。陈刚接了电话说人过来了要去接,孙某某的老乡也来了,就在科技路的汉庭宾馆等着。他们三个下了楼,陈刚也去见上家了。后来他们打车来到了科技路的汉庭酒店,陈刚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送毒品的两个男子进了陈刚开的房间,他和孙某某陈刚去找那个老板,进了房间里面有一个男子,陈刚拿出一个黑色袋子,他知道是毒品,孙某某说要验货,陈刚就从那个黑色的袋子里面取下来一点冰毒去验货,正在这个时警察就将他们带走了。3、被告人陈刚供述,2016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他的狱友宋红亮(宋常青)说陕北有一个男子要冰毒,让他联系小东,他说可以帮忙联系小东买毒品。宋红亮说那个陕北人买冰毒每克200元。小东说要给宋红亮每克冰毒卖160元,他对小东说可以,但是毒品交易后给他弄点儿“凉的”。晚上8时许,小东来到西安利君药厂门口,给他打电话,让他过去取东西,小东给了他一包热的,一包凉的,大概每包都是0.2克。他拿着毒品离开之后,把两包毒品给了陕北人。29日中午12点,他给宋红亮打电话一起来到加利利连锁酒店507房间找陕北,陕北同意他们一起吸食凉的,陕北说不会弄冰壶,他说他会,然后他去商店买了一瓶矿泉水和两根小软管,用来制作冰壶,把冰毒吸食完了。17时许他和宋红亮一块去吃饭,途中宋红亮说这事让他不要参与。后来小东打来电话,宋红亮接起说小东到了利君门口了,陕北也接了一个电话说其老板来了。他和宋红亮找小东,小东当时背着一个包,还带着叶龙。29日20时许,宋红亮给陕北打电话,陕北说“老板”让在不远处的一个汉庭酒店交易。陕北的“老板”在汉庭酒店810房间,宋红亮给小东和叶龙开了一间812房间、到了810房间门口,陕北去敲810房间,他和宋红亮去812小东的房间找毒品,小东给的时候,他从小东手里把包抢过来,准备给他偷一点,并且说赶紧到810房间去交易,他拿着包和宋红亮到了810房间。房间里只有陕北和“老板”,“老板”对陕北说再把毒品试一下,陕北说已经试过了,然后他就从包里拿出一点海洛因毒品给陕北,顺便想给自己偷偷的拿一点冰毒,结果被宋红亮抢着接过去了。宋红亮把海洛因毒品递给陕北,陕北拿着毒品进了厕所。“老板”打电话说把钱拿过来,打电话的时候,宋红亮把装有毒品的包递给了他,他就顺手把毒品放到了床角,这时,冲进来几个民警就把他和宋红亮控制住了,他对警察说主犯在812房间,民警听到后,去812房间抓住了小东和叶龙。4、被告人叶龙供述,2016年4月28日15时许,刘小东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借个车跟去西安市给朋友送个衣服,他就叫了一辆出租车,他们两个一起来到了西安市土门的一个银行门口。刘小东就拿了一个包下车给朋友去送,他在车上待着。他看见刘小东把包给了那个朋友,说了一会话就回到了车上。等刘小东回到车上他们就回去了,回去的路上刘小东给他说那个朋友陈刚今天只是验了一下毒品,没有买。2016年4月29日18时许刘小东打电话让他把帮忙找辆车去西安市见个朋友。他又叫了上次那个出租车,然后他们两个就坐着车来到了西安市的土门十字中心,他们俩在土门十字中心对面的一个饭店吃了饺子,吃完饺子以后刘小东的两个朋友就到了,其中一个就是28日验货的陈刚。刘小东见到那两个朋友以后,准备坐出租车一起走,他和刘小东坐一辆出租车,那两个朋友坐了一辆出租车。不一会他们就来到了一个汉庭酒店门前,但是等下车的时候,那两个朋友的车上就下来了三个人。他们五个人进了宾馆有一个穿长袖灰色衣服的男子开了一个房间,他们就上了楼。上楼以后开了812的房间门,他进房间去了,那几个就在房间的门口待着,陈刚给刘小东说钱他们已经准备好了,现在称重验货了。刘小东就从身上拿出了一个黑色的布袋子和一个称给了陈刚,并说现在可以验货了然后交易给钱。陈刚把袋子接过去装在右边的裤子口袋里面,另一个男子说钱就在隔壁的房子,有人拿着,一会可以见到,现在就过去称毒品。陈刚就跟着其他两个男子去了另一个房间,刘小东在门口站着,过了三四分钟就来了几个自称是公安民警的人把他们带到这里来了。5、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0日,他的狱友宋洪亮(宋常青)给他打电话让他下西安来,他说他的一个同案是个残疾人要毒品了,不敢来西安,宋洪亮说那过几天上子长县来,到时候先给他带点样品。25日宋洪亮给他打电话说现在有事,来不了子长县,他得到这一线索后,于27日把这一情况给子长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长胡志伟汇报了,胡大队长立即安排部署到西安实施抓捕。27日晚上他给宋洪亮打电话商量价格,他问一克冰毒是多少钱,宋洪亮说一克350元,他说要200克冰毒,30克海洛因,他问海洛因是多少钱每克,宋洪亮说具体到西安了再说,并问他什么时候来西安,他说就28号下来。28日胡大队长带领他和十余名特警去西安,到了建华寺上高速的时候,他给宋打电话说他上高速了。到了铜川段的时候宋洪亮给他打电话问他到哪里了,他说再有一个小时就到了。洪亮打电话说让他先找个宾馆住下。17时许,宋洪亮说已结到了土门菜市场了,让他过去,然后他坐车到了土门,宋洪亮开着一辆起亚K2,他俩找了一个饭馆吃饭,吃饭期间,宋洪亮打了一个电话,说买毒品的人到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男子,宋洪亮给他介绍说是这是陈刚,都是狱友,他说认识。宋洪亮问陈刚带样品了没,陈刚从身上掏出两个用红色塑料包裹的毒品,其中一包是冰毒,另外一包是海洛因,每包大约0.2克。期间宋洪亮,陈刚出去了一下,宋洪亮让他不要跟陈刚联系,陈刚脑子有点问题,他说知道了。过了一会儿,陈刚让他试货,然后他们在土门加利利连锁酒店登记了507房间,他们三人住下,他先试了海洛因毒品,说海洛因不行。由于没有冰壶就没有试冰毒。29日11时许,他和宋洪亮陈刚去吃饭,吃饭期间他想起冰毒在房间的电话底下压着,害怕被服务员发现,于是宋洪亮让陈刚先回房取货。他和宋洪亮回到房间后,宋洪亮说陈刚把毒品准备好了,催他让他的老板马上来取货。大约16时许陈刚来到他的房间,让他试冰毒,他说没有冰壶,陈刚会做冰壶,然后就去外面买了一个苏打水,和两根细软管,用钥匙在苏打水瓶上扎了一个洞,把细管插进去,他俩把冰毒吸食完,陈刚去洗澡了。过了一会宋洪亮进到房子,他对宋洪亮说他老板马上要到了,宋洪亮催陈刚的上线马上把货送来。结果陈刚打电话给其上线时,上线说到咸阳交易,他就生气发牢,宋洪亮说那就在西安交易,并且承诺给陈刚上线报销出租车费,陈刚的上线这才同意来西安交易。陈刚的上线了来了以后,他们三人坐出租车到科技路汉庭酒店,陈刚的两名上线坐另外一辆出租车跟着他们。到了汉庭酒店,宋洪亮说陈刚想看钱了,他说那么多钱,看钱怕被抢走,然后宋洪亮说算了。宋洪亮在汉庭给陈刚的上线登了一问钟点房812房间,他说他的老板在810房间,然后,陈刚的上线进了812房间,他去敲810的房门,到了房间,宋洪亮和陈刚拿着毒品进了810房间,他的老板让他再试货,他说都好着了,对方给了他一点海洛因让他再尝试,他拿了一点进了卫生间,这时“老板”给公安民警打电话说让把钱拿过来,大约两三分钟,公安民警冲进来把陈刚,宋洪亮抓住,在810房间把陈刚的上线抓住了。他从宋洪亮手中购买了80克冰毒,25克海洛因冰毒是按每克400元,因为宋洪亮说冰毒是350元每克,海洛因是800元每克收购回来。6、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9日队长胡志伟带领民警到西安住在科技路汉庭酒店801房间,并叫其伪装成购买毒品老板与特情孙某某联系。下午特情通知自己,与宋洪亮到汉庭酒店810房间交易,过了一会特情孙某某与宋洪亮一块进入来了四个人,并在汉庭酒店登记812房。他将此情况报告队长,过了七八分钟,810房间进来三个人(特情孙某某、宋洪亮、陈刚),陈刚把一个黑色布袋丢在床上,对他说这就是货,钱在那里。他说要试货,试好了叫一起的把钱送上来,陈刚从黑布袋中倒出疑似海洛因毒品两包,一台电子称,孙某某就去试货,并说好货,他就通知大队长把钱拿来,在约两分钟后民警进来抓住了宋洪亮、陈刚,并缴获疑似海洛因两包,电子称一台。7、证人刘某、雷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刘小东、叶龙被关进看守所时身体上无任何伤痕。8、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4月29日20时10分至2016年4月29日20时30分,子长县民警在惠某某的见证下,在西安市科技路汉庭宾馆810房间内,将正在交易毒品的宋常青、陈刚当场抓获,并在陈刚身上当场扣押疑似毒品两包共约80克,疑似海洛因毒品两包共约25克、电子称一台、苹果5S手机,并在宋常青身上扣押黑色长虹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在西安市科技路汉庭宾馆812房间内,将正在交易毒品的宋常青、陈刚,同犯刘小东、叶龙当场抓获,并在刘小东身上扣押一部土豪金色IVVI手机一部,粉白色JMZ手机一部,扣押叶龙持有的VIVOV17Y牌手机一部。9、辩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小东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辩认,指认第一组照片中7号就是陈刚。第二组照片中8号就是叶龙。被告人宋常青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辩认,指认照片中7号就是陈刚。被告人陈刚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辩认,指认照片中10号就是刘小东,照片中7号就宋常青。被告人叶龙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辩认,指认照片中10号就是刘小东。证人高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辩认,指认第一组照片中4号就是刘小东,第二组照片中的7号就是陈刚。10、(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74号毒品鉴定鉴定意见证明,现场缴获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笨丙胺成份,重量共计77.84克;从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固体1包检出海洛因成份,重量共计24.29克。11、户籍证明,刘小东生于1989年2月18日;宋常青生于1978年4月12日;陈刚生于1983年2月1日;叶龙生于1993年6月7日。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证明,涉案毒品已上缴子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1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小东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5年3月26日,减刑后刑满释放。被告人宋常青(宋洪亮)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3月8日被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2年7月13日减刑后刑满释放。14、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陈刚持有的18292360321号码与被告人刘小东持有的13891339277号码、被告人宋常青持有的1829193872号码,证人孙某某持有的13630248591号码通话情况。1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疑似海洛因2小包、疑似冰毒2小包、电子称一台、手机5部。16、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4月28日子长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接到特情人员孙某某报称,西安市土门有人涉嫌贩卖毒品,巡特警大队民警迅速感到现场。17、现场检测报告证明,宋常青、刘小东检测结果为阴性;叶龙、陈刚检测结果为阳性。18、收监身体检查表证明,宋常青、刘小东、叶龙入所时无任何异常。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刘小东与其朋友耿某某(另案处理)合资购买冰毒500克预进行贩卖。2015年8月15、16日耿某某两次向刘小东转款2万元,并于2015年8月16日雇佣陕CX41**面包车前往广东省清远市。刘小东在“罗哥”处购买冰毒后,将毒品交予耿某某,耿某某将毒品藏于一玩具熊内于2015年8月19日21时许返回宝鸡商洛市漫川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疑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共计489.9克,含量为54.60mg/100mg。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小东供述,2015年6、7月份耿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联系冰毒,大概半个月后他找到了冰毒,给耿某某说冰毒每克80元,五百克起步,共四万元。耿某某算了下500克要4万元,说自己只有2万元,没有那么多钱,说让他再找点儿钱,后来他跟他初中同学借了两万元,他给耿某某说把钱给借下了,大概在8月15左右耿某某通过银行给他两次汇了两万元,并说过几天到广东清远拿东西。大约8月19日凌晨4时许耿某某和耿某某对象、耿某某对象的三爸开一辆白色面包车来到广东清远市,当天晚上他用他女朋友的身份证给三人在宾馆开了两间房休息。8月20日12时许他和耿某某坐了一辆摩的到一个公寓楼下找一个叫“罗哥”的人给了他一个用纸盒装的冰毒,纸盒里面有一个密封塑袋,装着大约五百克晶体状的冰毒,4万元他在拿东西时前一天交给“罗哥”。他俩把东西放在宾馆房间,又跟耿某某到附近超市买了一个毛绒玩具吧,耿某某说可以把冰毒装的毛绒玩具里。下午6、7点时他们就开车从清远往宝鸡走了。他和耿某某共同出资4万元,他出资了2万元耿某某出资了2万元,是耿某某拿冰毒时钱不够向他借的,他给耿某某说等把冰毒拿回宝鸡卖完后十天之内把钱还给他。耿某某把冰毒拿回宝鸡的用途就是贩卖。2、同案犯耿某某供述,2015年8月初的时候,刘小东说从广东那边能带回来“货”,问他弄不弄,他说多少钱一个,刘小东说一个“东西”大概100元左右。8月15日的时候,刘小东说自己回不来让他上广东清远市去取货,他俩合计了下共同出资买“东西”,他说他只有1万元,刘小东说1万元不行,让他再凑点,后来他从同学任某跟前借了4000元,从王某某跟前借了2000元,从他母亲建行卡透支了5000元,共计凑了2000万元,刘小东说自己能出资22000元,当时他问刘小东一个“货”多少钱,刘小东说大概85/90元一克,他俩总共能购买500确定。8月15日他通过微信给刘小东转了5000元,8月16日12时许,他在斗鸡十字路口绵农业银行给刘小东帐户存了15000元。临走时他给刘小东打电话说路费不够,刘小东又给他的农行帐户转来了2000元路费,他自己凑了1000元。8月16时21时许,他和女朋友刘某、焦某某三个人开车从宝鸡出发到广东,途径湖南衡阳市的时候因为面包车拉缸,他给刘小东和任某打电话说车坏了,修车要钱,刘小东给他的农行帐户汇过来了3000元,任某给汇过来了1000元。8月19日凌晨4时许,他到了广东清远。15时许,他和刘小东电话联系,刘小东把“东西”装在一个小家电的盒子里在酒店门口给了他,他俩在酒店门口见了面,刘小东把东西给了他,还说自己不想回宝鸡,等9月份回宝鸡。吃晚饭时他到附近的商场买了一个45元的毛绒熊和针线,后他一个人在酒店卫生间把东西塞到毛绒熊肚子里,用针线缝起来。21时许,他们三人从广东出发途径湖南长沙又经湖南岳阳市,走二广高速穿过湖北省。8月20日20时许,进入陕西境内商洛市漫川关收费站时被当场抓获,从车里的一个布熊玩具中查货一大包冰毒。他不知道刘小东给贩卖的冰毒是怎么来的,他到了后刘小东就把毒品给他办好了。他去广东清远市购买的冰毒到宝鸡准备贩卖,但是还没有走到宝鸡就被查获了。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去广东前几天,她男朋友耿某某说想出去散散心,她也就答应了。后来她找了她叔叔焦某某,焦某某说车闲着就跟她们一起去广东。到达清远市以后,耿某某说没有意思,耿某某他妈打电话让耿某某住院,于是她们三人在清远市逛了逛,晚上她们又开车往宝鸡赶。在清远市期间她没有和其他人见面,期间主要和刘小东、刘小东的妻子吃饭和购买一些准备在车上吃的东西,其中还买了查获的玩具小熊,再没有买其它东西,直到漫川关,被查获从车上搜出了玩具熊猫,她才知道车上有毒品。耿某某没有跟她借钱,耿某某的手机号码是今年前半年办的,谁给办的她不知道,手机是耿某某自己买的,耿某某手机没电了曾使用过她的手机。4、证人焦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是他侄女,是刘某打电话说和耿某某一起去广东玩,顺便给他些运费。大概8月19日凌晨4点多,他们到了清远市,一个男的一直给耿某某打电话,叫他们往一个宾馆,到了后他看到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这时他知道那个男的是耿某某的朋友。回到宾馆后他一个人住一个房间,早上吃饭后他回宾馆休息了剩下4个人出去过。到了5、6点后4个人回来了他看见耿某某拿一个布玩具,其他人提着一个透明蓝色塑料储物箱,里面装的是零食。8月20日大概晚上七点半,公安机关在他的车内一个布玩具内查获一包冰毒,车是他的,车牌号是陕CX40**银灰色一汽佳宝。被查获时他看见公安人员用刀子从布玩具的肚子中间划开,里面有一个白色的透明塑料袋,里面装和冰糖一样的东西,后来听公安人员说是500克左右的冰毒。他不吸食冰毒,他不知道刘某是否吸食冰毒,四五年前他听人说耿某某吸食冰毒,这次他没有见耿某某吸食。从宝鸡出发一直到清远市刘某和耿某某一直说的都是家常话,没有说什么特别的话。5、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宝)鉴(化)字(2015)493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从耿某某车中扣押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透明晶体一包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4.6mg/100mg,重量共计489.9克。6、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耿某某对10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7号照片是向自己贩卖毒品的刘小东。证人焦某某对10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9号(刘小东)就是自己在广东清远见过的耿某某的那个男朋友。被告人刘小东对10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10号就是在广东省清远市和自己各出资20000元购买冰毒的耿某某。7、现场辩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21日,耿某某对其从广东省清远市刘小东处购买毒品返回后被抓获的地点进行辩认,现场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漫川关高速公路收费站向北20米处。8、户籍证明,耿某某生于1991年5月10日。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归案情况证明,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暂住宝鸡市的耿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对其进行调查。2015年8月20日23时许,民警与分局缉毒民警大队在商洛市山阳县漫川关高速出口处将耿某某乘坐的面包车拦停,并从车座位上放置的一个布熊玩具中查货一包约500克的冰毒疑似物。2015年8月21日,宝鸡市公安局对耿某某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10、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2016年5月10日,宝鸡市公安局将耿某某、刘小东运输毒品案移送给延安市公安局管辖。1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19日,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陈仓派出所接到线索称,金台区店子街耿某某从广清远购买回冰毒,欲第二天返回宝鸡。经对耿某某可能返回的路线进行分析后,决定在商洛市慢川关高速公路出口抓捕。2015年8月19日30分许,耿某某乘坐陕CX40**面包车使用高速公路出口,民警将其与车内刘某、焦某某控制,当场从车座位上放的布熊玩具内查获冰毒,以初步称重约500克。银行流水明细证明,经调取刘小东持有的6228481146191685676农行卡交易清单,于2015年8月15、16日转存14900元和5000元。1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调取银联商务签单票据1张,陕西到广东的通行票据10张,证实其开车从宝鸡到广东购买毒品的事实。从耿某某处扣押疑似冰毒500克,白色触屏三星手机一部、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13、天湖大酒店住宿票据证明,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登记住宿,2015年8月20日退房。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东、宋常青、陈刚、叶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东、宋常青、陈刚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小东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本案的毒品未流向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小东及辩护人又提出犯罪未遂及刘小东在耿某某与罗哥之间起了居间介绍作用,并没有贩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卷证据证实刘小东明知故犯,耿某某涉案的冰毒489.9克,理应计算在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辩护人的意见无法律及事实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常青提出孙某某和公安人员张东平亮明身份,事先明知公安机关引诱贩毒并奖励的辩解理由,经查,此节仅有宋常青的当庭辩解,并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刚联系刘小东向宋常青贩卖毒品的介绍作用成立。被告人叶龙提出其吸食毒品,但未贩卖毒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不能犯的未遂。叶龙对于刘小东贩卖毒品毫不知情,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请求对其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小东将贩卖毒品的具体细节未向叶龙告知过,但根据在卷刘小东及叶龙的供述,叶龙对刘小东贩卖毒品应属明知,系事中共犯,仅情节较轻。故对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小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常青、陈刚、叶龙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宋常青、陈刚、叶龙各自的作用,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二、被告人宋常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四、被告人叶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延峰审 判 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