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穆世杰郑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郑琼,穆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6923-2。负责人:陈健,行长被执行人:郑琼,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穆世杰,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3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郑琼、穆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郑琼、穆世杰支付借款本金388023.71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174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本次执行兑现了律师费17461元,诉讼费7700元,借款本金388023.71元,利息9441.49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72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琼、穆世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8执恢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