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廖素华与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素华,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346号申请执行人:廖素华,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2888号双赢国际博览中心。法定代表人:包龙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北站公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包龙泽,该公司董事长。廖素华诉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31944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691.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