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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徐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43号、45号、47号、49号,组织机构代码:09609272-X。法定代表人张智宝。被执行人徐灵飞,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灵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透支费69019.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执行费935.29元。但被执行人徐灵飞逾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灵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肖红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