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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与张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张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1370号原告: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会野庙口村*组。法定代表人:蔡桂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琴(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虎,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以下简称养老院)与被告张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养老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琴,被告张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养老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虎返还不当得利9704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女婿。在2014至2015年期间,被告利用其特殊身份私自收取托养费97040元,至今未交款至原告。故依法提起诉讼。张虎辩称,我系养老院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人,收取托养费系自身合法经营收入,且未据为己有,不构成不当得利。收取的款项有部分实际为妻子留存使用,现因夫妻矛盾产生财产分割纠纷,依法应追加居亚琴为共同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养老院系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被告张虎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之女婿。在养老院筹办、创办初期至2013年底,被告负责养老院全面工作,客户上缴的托养费、其他员工的工资及养老院的日常开支均由被告张虎负责。2014年初,养老院另聘请专职会计。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张虎陆续收取相关费用,除上交和开支部分,尚余97040元未缴纳至原告养老院财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养老院系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张虎虽系原告养老院法定代表人之婿,但依法成立的法人的财产权独立于个人,故被告张虎占有收取的97040元不予缴纳单位,损害了原告养老院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予返还。至于被告夫妻或者家庭财产纠纷,应依法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金色港湾养老院97040元。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张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张瞻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