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皓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皓,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咸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皓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杨皓受雇于“星哥”(另案处理)在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锐思特宾馆、东瓯大酒店、环河路某特宾馆、香江宾馆、和平宾馆等酒店宾馆发放色情招嫖卡片,每天收受“星哥”工资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后被告人杨皓将该发卡业务介绍给彭某(已判决),彭某又叫来秦某(已判决)一起帮忙到上述各宾馆发放色情招嫖卡片。经查实,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龙港镇西一街锐思特宾馆8206房间、东瓯大酒店8302房间,通过彭某、秦某发放的色情招嫖卡片上的电话联系,韦某、李某,4与缪某,4、刘某,4各发生性交易1次。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杨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作案期间,被告人杨皓获利约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张某,4、崔某、韦某、缪某,4、刘某,4、李某,4的证言,同案人员彭某、秦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通话记录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光盘制作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皓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杨皓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皓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皓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