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熊伟与个旧市光穆有色金属尾矿废渣综合回收有限公司、杨崇明、陆卫平、闫敏珠、解美琼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个旧市光穆有色金属尾矿废渣综合回收有限公司,杨崇明,陆卫平,闫敏珠,解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熊伟,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西山区人,住云南省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中、陈义芳,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个旧市光穆有色金属尾矿废渣综合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崇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被执行人:杨崇明,男,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个旧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被执行人:陆卫平,男,1956年5月1日生,汉族,个旧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被执行人:闫敏珠,女,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个旧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平,男,1956年5月1日生,汉族,个旧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解美琼,女,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个旧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明,男,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个旧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熊伟与个旧市光穆有色金属尾矿废渣综合回收有限公司、杨崇明、陆卫平、闫敏珠、解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