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兴跃、邱凤英与乌兰浩特市维城酒吧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兴跃,邱凤英,乌兰浩特市维城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吕兴跃,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邱凤英,女,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维城酒吧,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胜利街兴贸楼南侧二楼门市。本院在执行吕兴跃、邱凤英与乌兰浩特市维城酒吧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维城酒吧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维城酒吧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吕兴跃、邱凤英未受偿金额为2281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