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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玉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11号申请人: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被申请人:刘玉柱,男,1960年1月2日,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柱银行存款32万元。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豫Q×××××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柱32万元的银行存款。查封申请人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豫Q×××××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