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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258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征,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树君,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526981577。法定代表人高志湘,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人社监理字[2016]第06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2月9日,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作出沭人社监理字[2016]第060号行政处理决定,处理内容如下:支付职工沈怀磊2016年1-3月的工资5167.90元。2016年12月10日,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6月15日送达催告书。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沭人社监理字[2016]第06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