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冉维与黄友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维,黄友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706号原告:冉维,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锐,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亮,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主,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冉维与被告黄友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冉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维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