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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培雷与陆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培雷,陆祥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846号原告:曾培雷,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飙,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祥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宗,平果县榜圩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培雷与被告陆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曾培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培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培雷负担。审判员  黄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