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培雷与陆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培雷,陆祥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846号原告:曾培雷,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飙,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祥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宗,平果县榜圩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培雷与被告陆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曾培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培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培雷负担。审判员 黄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