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锡阳、吕宛颖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锡阳,吕宛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冯锡阳,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吕宛颖,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锡阳与被执行人吕宛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宛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