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小兰与蔡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兰,蔡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986号原告:陈小兰,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现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蔡駉,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小兰与被告蔡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蔡駉支付货款17,91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淘宝网上开具店铺名为“上海永恒门窗”。2015年11月26日被告与原告联系,要求定做“阳光房”及铝合金门窗等。双方通过“旺旺”聊天工具、电话、邮件等方式沟通,确定设计方案,2015年11月27日确认首期合同金额为16,000元,首付5,095元。2016年1月4日,被告又追加“圆弧阳光棚”和两扇小开窗,约定金额为7,010元。至此,双方合同总价为23,010元。原告据此准备材料至施工地乌鲁木齐南路XXX弄XXX号一楼乙进行施工,其他的部位均安装好了,但搭建了阳光房框架后,安装玻璃时,被告以城管和楼上住户不让安装为由要求停止安装,致使阳光房未完成安装。此后,双方曾对第一期的16,000元工程及材料款重新约定为14,609元,被告支付过5,000元,还应支付9,609元,但被告只同意付9,609元,其余未安装完毕的部分就不同意付款了。但原告认为已为被告准备了全部材料,不能安装的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全部的工程款及材料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工程及材料款。现原告仍按原双方约定的金额23,010元进行主张,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蔡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小兰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上海永恒门窗”的店铺。2015年11月26日蔡駉与陈小兰联系,要求定做“阳光房”及铝合金门窗等,蔡駉在淘宝网的收货地址为:蔡駉,XXXXXXXXXXX,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XXX弄XXX号一楼乙。通过“旺旺”聊天工具、电话、邮件等方式沟通,确定设计方案,双方协商合同金额为16,000元,2015年11月27日蔡駉在测量尺寸时支付95元,2015年12月21日又支付5,000元定金。2016年1月4日,蔡駉又追加“圆弧阳光棚”和两扇小开窗,约定金额为7,010元。至此,双方合同总价为23,010元。陈小兰至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XXX弄XXX号一楼乙进行安装,对合同金额为16,000元部分安装完毕,在安装阳光房时,蔡駉以城管和楼上住户不让安装为由要求停止安装,致使阳光房未完成安装。此后,双方曾对第一期合同16,000元重新结算,金额为14,609元,被告支付过5,000元,还应支付9,609元,但陈小兰坚持要求蔡駉一并支付7,010元,而蔡駉只同意付9,609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蔡駉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现陈小兰仍按原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求蔡駉支付剩余的17,915元。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宝买卖家信息及聊天记录、设计图纸、报价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陈小兰提供的淘宝买家及卖家信息及聊天记录、设计图纸、报价单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陈小兰与蔡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理应恪守。根据查明事实,陈小兰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蔡駉理应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陈小兰要求蔡駉支付剩余货款,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蔡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蔡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小兰货款17,9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蔡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徐燕菁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